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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近期,甘肃省纪委监委派驻省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对各监督单位党员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共有66名党员干部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梳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近期发布的通报,可以发现王铁、蒲波、白向群等被“双开”的中管干部,胡志强、叶青、赵文清等被“双开”的省管干部都存在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党员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那么,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对象有哪些?报告事项包括什么内容?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又集中在哪些方面?

  2017年2月8日  ,修订后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正式实施。《规定》明确,报告对象包括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范围同党政机关一致。《规定》还明确,报告事项内容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其中涉及“家事”的8项,包括婚姻、从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涉及“家产”的6项,包括工资收入、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等情况。

  从各地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案例来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耍滑头、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受到舆论普遍关注的主要有四类:

  第一类,不按规定如实报告本人婚姻情况。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杨崇勇,长期向组织隐瞒本人婚姻变化情况。天津市委原委员、津南区委原书记吕福春,2010年离婚后,为掩人耳目、欺瞒组织,仍与前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第二类,不按规定如实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如湖南省郴州市商务局原副处级干部陈晓梅在市口岸办工作期间,违反组织纪律,于2012年至2015年,未向组织报告,未经批准先后4次出国到日本。

  第三类,不按规定如实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18年10月30日公布了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的广东等4个地方和单位的整改进展情况。其中特别提到,广东开展了“裸官”问题专项整治,对2018年以来新增“裸官”中存在隐瞒不报问题的,均按要求作出组织处理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纪律处分。

  第四类,不按规定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投资及购买股票等情况。如浙江省安吉县市场监管局干部明某,2018年2月,作为考察对象,组织部门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发现其未报告配偶持有的投资型保险2个,合计金额42万元。明某的行为被认定为瞒报,受到诫勉谈话和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处理。

  “将领导干部‘家事’‘家产’等向组织报告、接受监督,不是小题大做。”甘肃省社会科学院教授郑本法说,不少“问题”干部,在隐瞒个人有关事项的背后是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的开始。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就可以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明党员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纪律,确保制度落地生根,使其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更大作用。